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施工圖設計和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這是建筑工程施工基本的也是最終的目的。 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分別按標準明確的職責對工程質量實施驗收。
對施工單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是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根據其標準要求自行制定或應用國家或地區已發行的施工工藝標準及其為實現其質量目標而制定的技術管理文件等制度和措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通過管理、測試、檢驗等手段,根據自檢、互檢的結果認定工程質量滿足施工圖設計和規范要求的質量標準,確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達到標準規定的要求。施工單位將已經驗收合格的分部工程,以及在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經審查無誤的施工技術文件編制完整的基礎上,按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表格所列的分部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結果、觀感質量驗收結果等資料和相關文件,經整理將其驗收結果分別填寫在“驗收匯錄”項下。完成以上的準備工作后,報請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初驗。
對監理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請求項目監理機構或建設單位(在不委托監理的情況下)對其施工工程進行驗收的申請后,監理單位應按標準要求,主持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或竣工工程的初步驗收。按照驗收結果,經項目監理機構填寫“驗收結論”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完整的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和文件,請求建設單位邀請相關單位對單位工程進行竣工工程質量驗收。
對建設單位:在接到監理施工單位請求對單位工程進行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后,經對所報資料進行核查同意后,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各方參加,并在質量監督部門監督下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經各方驗收單位同意質量等級達到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填寫“綜合驗收結論”,并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和規范要求及總體質量水平作出評價。 如果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論是操作過程執行的工藝標準還是管理過程中執行的法律、法規、規范規程計劃和措施等方面,當上述內容實施過程中存在不當或有漏洞時,工程施工結果不能滿足要求,應認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
對于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應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標準》(GB 50300 2013)第5.0.6條規定的原則對工程進行返工返修、鑒定或加固處理后,再進行建筑工程的綜合驗收。